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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特辑】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该认栽还是维权?


《五一劳动节特辑》系列“普法大餐”
第四期,它来了~
 
工作中,难免会受伤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该如何认定?
当事人只能默默认栽?
还是勇敢的拿出法律武器维权?


案情简介



年富力强的老黄应聘来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木工,整天起早贪黑地忙。当时老黄和公司约定,每天工资300元,可是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一天,在公司承建的某工地2#楼一层,老黄正忙着钉水泥钉,水泥钉钉帽突然破裂,崩到老黄的右眼中,当时血流满面,痛苦不堪。这次事件,导致老黄失去了右眼,左眼视力也随之下降,无法在工地上继续从事木工工作。怎么办,老黄如何维权?



法律之窗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在垫付医药费后,便对老黄不闻不问。而老黄也没有能直接证明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那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我们来看法律怎么说,《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同时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的规定。这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

在老黄这起案件中,承办律师在接受老黄委托后提供法律援助,为老黄做相应的调查取证,根据前述特殊规定,前往工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查询确认,老黄确实在安徽建筑公司提交的参保花名册里,通过查询的参保花名册,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定受援人老黄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陆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经过仲裁、一审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受援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老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赔偿。


大司兄有话说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能否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相应的条件,如果不懂相关法律问题,可能没法最大化的保证自己的切身利益,还是要善于学法用法,来用好法制这把利刃以捍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葛荣

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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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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